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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律师援助员工获赔

添加时间:2023-02-15   点击量:68   编辑者:admin

孙某于2020年10月应聘至太原某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幼儿园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保,约定工资2500元/月。孙某入职以来兢兢业业,但幼儿园经常拖欠工资,甚至无故克扣工资或者进行处罚,强行扣除工资作为培训费要求孙某进入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还一直拖欠孙某2021年7月、8月的工资。为此,2022年8月6日,孙某提出离职,并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陈国辉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向孙某了解案情后分析:根据《劳动法》第50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孙某有权要求幼儿园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款等规定,孙某有权要求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孙某有权要求幼儿园退还培训费。孙某同意律师意见。陈律师准备仲裁申请书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幼儿园支付拖欠孙某2021年7月、8月工资2808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退还培训费600元。庭审中,幼儿园依据孙某填写离职申请表认为孙某是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认为双方曾约定提前离职将不发放工资,也不返还培训费,故而请求驳回孙某仲裁请求。陈律师阐述了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认为劳动者在完成工作内容的培训费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且幼儿园克扣、拖欠工资违约在先,幼儿园认为不返还培训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仲裁庭裁决认为因孙某向幼儿园提出离职的书面材料为个人原因故而未支持孙某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裁决幼儿园支付拖欠孙某2021年7月、8月的工资2755元,并返还孙某培训费600元。幼儿园不服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太原中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了幼儿园申请。现幼儿园已经按照裁决支付孙某。

援助律师提醒:劳动者提出离职应慎重考虑填写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劳动,员工靠微薄收入养家糊口不易,单位应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否则,劳动者、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导致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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