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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疫情无情人有情,律师援助讨欠薪

添加时间:2023-01-31 点击量:62

高某2019年10月入职山西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任销售一职,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500元加提成构成。该公司没有与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因该公司没有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新冠疫情期间长期拖欠高某工资,高某不得已2021年5月4日离职。高某为讨薪维权向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受理援助后,指派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闫艳军律师办理此案。闫律师分析了案情,帮助高某收集整理了证据,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山西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高某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工资共计12500元。立案后,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公司无故缺席。闫律师代理高某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提出按照我国《劳动法》等规定,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拖欠高某工资依法应予以支付。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高某的仲裁请求。闫律师又帮助高某起草民事起诉状,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高某的12500元工资。法院受理后,经闫律师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该公司工作,提出疫情期间员工打工不易,作为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劳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工资10000元,高某撤回了起诉。闫律师援助高某讨回了该公司在疫情期间拖欠高某的血汗钱。

律师提醒劳动者:针对单位欠薪情形,员工应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自己工资标准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若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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