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存争议 法律援助解难题 病亡农民工家属拿到赔偿金
原平市外出打工男子刘某在工地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转院送医抢救仍效果不佳,家属无奈决定带其回老家,但刘某在途中病亡。鉴于家属的“放弃治疗”之举,人社部门未认定刘某工伤。
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帮助下,刘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社部门最终重新作出工伤认定。5月25日,记者从刘某的工作单位了解到,有关工伤保险赔偿及抚恤金均已赔付刘某家属。
突发意外
38岁的刘某是原平市农民,在我省一家建筑公司下设在神池县的一处工地项目部当会计。去年7月4日早9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突然头晕目眩,急忙向同事求助,随即陷入昏迷。
很快,120急救人员赶来并将刘某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干出血。
因病情严重,当天中午,刘某被紧急转院至山西白求恩医院。家属闻讯心急如焚,赶到时医院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书,上面写着刘某“已陷入深度昏迷、瞳孔放大”。
医生告知,刘某已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抢救效果不佳,随时可能死亡。
考虑再三,家属无奈之下作出艰难的决定。当天下午4时50分,家属在放弃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带刘某离开医院返回老家。不幸的是,刘某当天便病亡途中。
工伤争议
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刘某的妻子辛某来到省城,向人社部门申请对丈夫进行工伤认定。让她意外的是,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她想不明白,既迷茫又无助。
去年年底,在朋友介绍下,辛某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陈国辉律师担任了她的援助律师。
了解案情后,陈律师协助当事人家属向杏花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对刘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多方收集整理当事人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公司证明、抢救病历等证据。
今年2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工伤认定依据观点不一致,分别举证质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情形,人社部门认为,刘某并非因突发疾病或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家属放弃治疗造成的,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条件。
终获赔偿
对此争议,陈律师早有准备。《工伤保险条例》提到的“死亡”,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司法解释。他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死亡标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不宜随意扩大解释。
陈律师在庭审中还表示,家属放弃治疗是基于刘某病情危重、经抢救后症状无明显缓解,抢救效果不佳的情况,这符合社会常理,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人社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刘某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目前,人社部门已重新作出刘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决定书,用人单位也积极配合,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及抚恤金均已赔付到位。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 备案号:晋ICP备14004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