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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建设公司诉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添加时间:2014-06-19 点击量:455

某电力建设公司诉某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


甲方:某电力建设公司

乙方:某电力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1999年9月,甲乙双方签订某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甲方,甲方履行施工义务后,乙方依约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合同附件所确定的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作为合同价。合同签订后,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1#机组和2#机组分别交付乙方投产使用。

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价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概算设计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价款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乙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事实上,乙方要求改变原合同约定而按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甲方也同意乙方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合同以及合同的新内容的确定都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全面履行。因此,原合同约定的8762万元的合同价款显然已不能作为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变更后甲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总造价,据实支付工程价款。

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过程中,乙方对施工图做出了部分设计变更,并要求甲方对其所购设备存在的缺陷、墓穴及地基钎探进行处理,这些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和价的增加,对此乙方予以签证认可,因此,乙方应当据实支付相应费用。甲方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而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进度款,并拖延结算,长期拖欠甲方工程款。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甲方据此向某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乙方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


律师工作

一、定额标准应当采用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定额。

(一)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由于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使合同价款变化导致合同变更,但该合同并没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依据、竣工验收、移交生产及解决争议条款等等其它内容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计算双方合同价款的定额标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来办理

(二)《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了合同价款产生的依据。

合同第28条约定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该定额标准是双方共同约定和选择的,也符合计算电力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的专业要求,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定额计算工程价款。

(三)依据省定额或其它地方定额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依约应当以当时确认的为准,不能以现在的勘察情况来确定。

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单、技术联络单等在案佐证,且均依约履行了相应的确认手续,甲方已严格按变更后的要求履行了施工义务,更重要的是最终已经过了满负荷七十二小时加二十四小时试运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生产。至于乙方在投入生产后对本工程进行了何种调整或变更,与甲方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只有一个,就是工程造价问题,具体涉及到工程造价的适用定额、依据、标准的问题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等。仲裁委将其交由某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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