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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考勤引争议,调解化纠纷

添加时间:2022-02-28   点击量:110   编辑者:admin

靳某于20206月至20218月在太原某建筑公司从事行政岗位,其中负责公司的考勤记录,月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有加班情形,但公司未支付过加班费。2021827日晚,公司负责人电话通知靳某不用来上班,公司给靳某少发20218月工资552元。靳某认为单位随意辞退其违法,来我所申请法律援助。      

我所受理后指派李文红律师为靳某提供法律援助。李律师向靳某详细了解案情后,告知靳某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等规定,劳动者应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因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单位执行打卡考勤制度为每日二次,未按时打卡或迟到早退者将予以扣款,靳某作为考勤记录员也曾在该员工手册签字,但在日常工作中公司领导有默许弹性打卡情形。李律师帮助靳某搜集整理证据,起草仲裁申请书,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859元、未支付工资552元、违法辞退赔偿金11607.83元、加班费16183.9元等仲裁请求。仲裁庭庭审时,单位提出靳某违反考勤制度,身为考勤记录员带头迟到早退不打卡,造成给员工多发工资等情形,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应承担公司造成的损失。李律师提出公司所称缺乏证据支持,若出现未打卡情形属公司允许范围。经仲裁委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靳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及加班费共计25000元,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

援助律师提醒: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公司规章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公司及公司高管、员工均应共同遵守,不能形同虚设。公司应规范包括考勤、劳动合同、依法发放加班费等用工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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