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产假结束被无故解聘,律师援助维权获补偿
2017年2月,赵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月工资3500元。2020年年初,赵某怀孕请休产假,公司未向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同年8月,产假后赵某欲重返工作岗位,公司以岗位取消为由让赵某办理离职手续。赵某向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仲裁委申请请求裁决由公司支付其被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3万余元、补发产假、哺乳期间工资6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赵某全部仲裁请求。赵某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站受理赵某的援助申请,指派闫艳军律师办理。闫律师向赵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帮助赵某收集整理了证据,起草起诉状,向杏花岭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支持赵某劳动仲裁全部请求事项。
闫律师整理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参加开庭审理,发表了代理意见,提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规定,赵某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为:公司让赵某办理离职手续,赵某也办理了离职手续,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14818元。赵某其他请求或没有依据,或超过仲裁时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经闫律师援助赵某获得必要补偿。
援助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权利被侵害,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时效期内及时维权;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辞退员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