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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单位否认员工身份要赖账,援助律师依法取证帮讨薪

添加时间:2021-06-10 点击量:204


李某是柳林县王坪也村人,于2018520日来到山西某实业公司处工作,工作地点在太原市小店区,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在山西某实业公司处工作至2019915日,因拖欠工资等问题与山西某实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李某曾去太原市小店区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进行投诉,但山西某实业公司并未按整改书改正,无奈提出辞职后经介绍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指派李文红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李律师向小店区劳动监察大队调阅材料,搜集证据,起草仲裁申请书,诉求包括:1、请求依法裁决山西某实业公司支付李某201981日至2019915日的工资8872元;2、请求依法裁决山西某实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8400元;3、请求依法裁决山西某实业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4、请求依法裁决山西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600元。但山西某实业公司答辩以李某不是公司员工、而是北京天天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场地是从山西某实业公司出租的进行抗辩,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李某所从事的工作是打印着北京天天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李律师根据先前经过调查取证搜集的《收入纳税明细详情》、《工资转账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举证证明李某与山西某实业公司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并从事山西某实业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双方之间自2018520日至2019915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在申请人离职前实发的工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山西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201981日至2019915日的工资8872元;2、山西某实业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山西某实业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321元。

援助律师提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逃避或者推卸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主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做好事前的证据搜集,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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