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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添加时间:2014-10-15 点击量:971
10月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8日。
根据意见稿,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意见稿明确,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来源:律商网)
法规链接:
《关于征求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上一条:
司法部修订《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下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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