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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派遣矿工受伤难赔偿,律师援助维权获赔偿

添加时间:2021-05-27 点击量:186

20191210日,安某入职山西某建筑劳务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煤业公司从事井下护工工作。安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但实际工资为350元/日。12月21日早上7时许,在备采作业面安装设备时,安某被下滑的支架撞伤右小腿,后送往原平某医院救治,又转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出院后,安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九级工伤,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劳务公司不能与安某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安某无奈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陈国辉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向安某了解案情,引导他依法维权: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37条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山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6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公司应支付安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配合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安某同意律师意见。律师起草法律文书,整理了证据向原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于疫情原因,开庭延期。开庭当日,双方到场参与庭审。用人单位提出按照工伤保险缴纳的基数作为赔偿依据,对安某350元/日的标准不予认可。由于证据不足,律师提出应当按照同行业工资标准作为赔偿标准。但是仲裁员支持了公司的主张,按照社平工资计算赔偿。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安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28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044元。安某对结果满意。
        援助律师提醒: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对公司自身的保障,否则,公司将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劳动保护,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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