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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I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太原晚报的媒体报道我所陈国辉律师援助事迹

添加时间:2020-11-19   点击量:254   编辑者:admin

2020113日,太原晚报以《应聘者辞职后申请仲裁获补偿》为题,报道我站律师陈国辉援助农民工呼某依法讨要加班费的事迹,太原新闻网、搜狐、山西法制报等网络、媒体予以转载。

 

用工单位不签合同 不缴保险 不给加班费

应聘者辞职后申请仲裁获补偿

声称招聘物业经理,录用后却成了拓展主管;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金;加班是常态,却从不给加班费……这样的工作干了5个月,呼先生实在忍无可忍,提出辞职。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帮助下,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获得了补偿。

 

反复无常

    已至中年的呼先生为人踏实勤奋。20199月,我市一家物业公司在市人才市场招聘物业经理,他当即应聘并被录用。然而,他上岗后的实际职务却成了拓展主管。

    此后,物业公司既没有与呼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入职一周后,物业公司又告知呼某,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500元。

    尽管公司反复无常,但呼先生仍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但试用期结束后,物业公司并未为他“转正”。此外,公司经常安排他加班,却从不支付加班费,甚至中秋节加班3天、国庆节期间加班3天,都没有任何“表示”,平时也都是单休。

    工作一段时间后,呼先生多次找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转正和支付加班费。然而,公司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告知呼先生可以离职。

    今年2月份,呼先生无奈之下辞了职。

 

依法维权

    离职后,呼先生感觉很郁闷,便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陈国辉律师受理了案件。

    陈律师帮呼先生找到相关法条并答疑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8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7条规定,在“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倍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两倍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

    援助律师的释法清晰明了,呼先生听完心里有了底。

 

仲裁维权

    援助律师帮助呼先生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在仲裁委主持下,当事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并与呼先生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呼先生补偿金1.5万元。在仲裁委见证下,呼先生当场拿到了补偿款。

    援助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一定注意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本报记者侯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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