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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不签合同欺员工,律师援助争利益

添加时间:2020-11-02   点击量:239   编辑者:admin

      2019年9月9日,呼某通过太原市人才市场应聘太原某物业公司经理,录用后实际职务为拓展主管。公司没有与呼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口头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入职一周以后,公司才告知呼某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虽然公司有种种反复无常,呼某仍然坚守岗位认真工作。然而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不仅不为呼某转正,经常安排加班,也不支付加班费其中在中秋加班3天,国庆加班3天,平时是单休。呼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转正支付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办理,并告知呼某可以离职。无奈呼某于2020年2月3日离职同时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陈国辉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张某进行分析,引导呼某依法维权: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取得呼某同意的情形下,律师准备了证据,起草了法律文书提起仲裁。在仲裁的主持下,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与呼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呼某15000元,双方再无争议。

      援助律师提醒: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一定注意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双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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